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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有财产属性吗?如何执行退货?

imtoken百科 2023-01-17 11:06:32

聚焦精品案例解读法律适用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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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申请执行施某

其他所有权纠纷

裁判要点

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产权法律法规的约束。比特币被执行退回、交付时,执行法院应当参照请求交付标的物的权利规范处分,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比特币可供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基于公共利益、诚信和文明理念的考虑,双方协商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协商不成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单独起诉。

案例解读

钱正晓,上海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助理法官。曾获上海市公务员制度奖,撰写的案件获最高人民法院年度优秀案例分析。

原告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施某归还一个比特币。庭审后,法院责令被告人施某某归还原告程某一个比特币。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施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不履行。

执行法院通过现有的网络查控系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比特币可供执行。随后,执行法院拟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其比特币开户交易平台下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平台协助执行。但是平台注册在海外,所以没有查询到平台的有效通讯地址。还查出,被执行人名下的比特币全部转给了外人,外人无处可寻。被执行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执行法院将情况通知申请人。至此,双方都表达了谈判的意愿。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持双方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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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案例全文

钱正孝

2020年10月10日,原告程某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石某某归还1枚比特币。经审理,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施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某返还一个比特币。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施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程某于2021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处决施某某返还1个比特币。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021年5月8日,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能查明。以被执行人名义查询比特币情况。.

随后,执行法院拟向被执行人开户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出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平台协助执行。执行法院未查到该平台在中国的有效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还查出,被执行人名下的比特币全部转给了外人,外人无处可寻。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侦查。

执行法院将情况通知申请人。同时,双方都表达了谈判的意愿。鉴于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向,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主持执行与和解。

2021年5月27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在对账过程中,应用程序的执行者识别到执行者没有比特币可供执行的情况。经双方同意,给予折扣补偿,并达成协议:

首先,应用程序的执行者不再要求执行者返回一个比特币。

二是双方协商一致,由被执行人按照贷款人借款时的购买价款折价8.4万元向被执行人赔偿被执行人。

第三,被执行人当时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其他权利。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执行难点一是在比特币执行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规则,二是石应如何将比特币返还给程某,如果无法退回和交付怎么办。 .

比特币的法律承认是比特币执法的首要前提。

一审认为,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处置性等特点,具有权利客体的特点,符合虚拟财产的要求。我们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贯彻审判与执行并重的原则,以民事判决中对比特币的法律承认为法律适用的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处置。产权的法律规范。

其次,比特币如何退货。Return Delivery 将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比特币可供执行。

执行法院调查方法如下:

1、网络巡检控制系统;

2、传统调查,包括询问调查、发送询问信、现场调查等。

目前网络查控系统只能查询银行、汽车、证券等传统财产,无法查询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的情况。

此外,本案执行法院在拟向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时,认定该交易平台为境外公司,无有效通讯地址。这时,传统的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经查,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比特币转给外人,外人下落不明。执行法院将情况通知执行人,执行人同意。

因此,可以假定被执行人没有可用于执行的比特币。财产、票据在持有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即要求交付财产的权利规则处理。

在适用本条时,法院应考虑是否指定财产的问题。我们认为所谓的专业化是指不可替代,但比特币并不是不可替代的,所以有两种执行计划,一种是购买和交付,一种是折扣补偿。

结合我国目前的金融政策,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和流通是不恰当的,购买和交付有损公共利益。双方协商后均表示愿意减价赔偿,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保证了高效有序的执行。

最后,折价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上所述,比特币目前被禁止交易,没有市场参考价格。执行法院只能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折价赔偿,即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由执行法院指导和组织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定价标的物。

在谈判过程中,法院应注意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并应明确谈判规则并作出特别注意,如执行风险和法律后果,以及法院对谈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结果。双方协商不成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分别起诉。

综上所述,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无法归还比特币,经双方协商后,以优惠补偿的方式处理。在折价补偿中,双方协商价格,协商后达成执行结算。由于原审标的物已丧失,双方约定在执行期间改为货币支付。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单独起诉。

比特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形成的加密数字货币。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比特币执法中的法律适用模糊不清,执法和处置的结果各不相同,这些都是执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一、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定位

比特币虽然被称为“硬币”,但它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货币。货币是指国家发行的作为合法支付和记账手段的信用货币。如果没有国家信用的背书,比特币就无法成为一种普遍的支付手段。

在我国,人民币是法定货币,这意味着债权人没有义务接受债务人以比特币支付的款项,除非有特别约定。因此,比特币在法律上是不可偿还的,也不能成为真正的货币。

如何合法识别比特币?

(一)破茧:多重理论下比特币的法律承认

关于比特币的合法鉴定,学术界存在诸多争议,而这些争议的实质是从传统的民权理论中寻找鉴定依据。

目前主流观点:

1、真正的权利说,比特币是一个无形的物体,具有特异性和独立性;

2、债权债权,从网络运营者与网络用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出发,视为网络用户债权的权利凭证;

3、知识产权说比特币是一种无形财产,是一种智力成果;

4、New Type of Property 表示,比特币的独特性足以成为一种新型民权的主体。

以上理论只是从比特币的某个方面进行分析,并不全面。例如,在物权理论中,民法中所说的“物”是指有形物,不包括无形物,我国遵循物权的法律原则,比特币不构成物权客体;矿工“挖矿”所获得的取决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比特币持仓图,并且没有中央赎回机构接受比特币,所以不是索赔;加密算法的大量运算不是智力成果;最后,新的产权理论需要重构比特币的概念,但目前的立法并没有明确。

在多种理论的讨论下,比特币无法被合法认定,因此从司法实践中寻找答案。

(二)司法实践:比特币是网络虚拟财产

我国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中提到“在本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虚拟商品是经济术语,不是法律概念。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形成了统一意见,将其认定为虚拟财产。

例如,吴与上海耀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案[(2019)浙0192民初1626号],李,Brandon Smit五、闫等人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2019)沪01民中13689号])、陈诉张某退货纠纷案[(2020)苏1183民初1号) 3825]等案件中,法院认为,比特币是通过“挖矿”产生的,需要购买和维护相关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电费和能源,同时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并且具有价值;其次,比特币总量受算法影响,恒定为2100万,稀缺;最后,比特币的持有者拥有、使用、受益和处置比特币,使其成为一次性的,并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素。

虚拟财产,又称网络虚拟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虽明确规定受法律保护,但并未对其概念和适用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并不直接判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由于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物权属性比特币持仓图,受物权法律规则的保护。

二、比特币执行的真正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标的物的返还和交付分为当事人自行履行或法院强制执行。前者不需要重复,后者是在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后,法院通过司法强制力“占有”标的物,并转移给申请人执行。鉴于比特币的特殊性,有必要分析其在返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比特币执行现状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涉及比特币民事执行的裁判文书仅有6件,涉及北京4件、江苏1件、广东1件,其中以比特币为主体的北京4件。执行标的,另外2例以比特币为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从文件来看,比特币的实施主要面临两大难点,一方面是如何获取比特币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是如何对比特币进行司法控制。

(二)比特币执行困境的表现

1、获取比特币信息

执行法院获取标的物信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网络查控系统;另一种是传统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委签署的备忘录,网检管控系统已开通网上系统。目前可以查询全国被执行人的房产、存款、车辆等16类25项信息,但不能查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

然而,传统的调查受到财产线索不明确的影响。比如本案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是一家境外企业,在我国没有通讯地址,各国的司法协助政策、货币监管制度、金融运作规则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调查取证工作取得成效。

2、比特币的司法控制

如何司法管控比特币?比特币存储在交易平台的比特币钱包中。比特币钱包会生成无数的钱包地址,每个地址都可以存入或支付比特币。

同时,平台自动生成对应的密钥对,包括一组“私钥”和“公钥”。每个比特币地址对应一个“私钥”。如果要使用钱包里的比特币,就必须使用“私钥”进行签名,这就是所谓的数据加密。“私钥”是随机生成的,“公钥”是通过特定的算法得到的,“公钥”经过加密得到比特币地址。这个过程是单向的,不可逆的。

所有者使用“私钥”来控制和处置他的比特币。可见,“私钥”是司法控制比特币的关键。“私钥”可以存储在网络环境中(如第三方交易平台),也可以存储在非网络环境中(如写在笔记本上)。

理论上,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向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出协助通知、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等方式对比特币进行控制。

但事实上,大部分交易平台都是海外企业,在中国没有营业地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第三方占有等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执行法院无法对比特币采取有效的司法强制措施。

三、探索比特币司法执法之路

(一)比特币执行的法律依据

在比特币的执行中,应参考产权的法律规范。在本案中,法院裁定被执行人应当归还比特币,表现为财产归还。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产的,法院责令其交付,拒绝交付的,可以强制执行。

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财产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请求交付物权的法律规范。财产。因此,比特币执法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比特币执行回传

当比特币被退回和交付时,首要考虑的是被执行人是否有比特币可供执行。以下是法院结合实际采取的执行处置方案的说明。

1、直接退货派送

比特币返还交付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采取限制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被执行人没有可用于执行的比特币,且未声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的,推定被执行人拒绝执行。

2、购买退货发货

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已经将比特币转给了案外人,不能直接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此时,法院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4条执行处分,需注意财产的特殊性。

所谓属性专一性是指属性是否可替代。有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主观价值判断,如情感依恋;

2、客观实用的标准,比如孤儿等。

比特币虽然是一种虚拟财产,很特殊,但也不是不可替代的。其判断标准并非绝对唯一,最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定损交付特定标的物折价问题的复函》,在同类标的物灭失案件中,被执行人可以责令购买同类标的物再偿还。

我们认为这条法律是不恰当的。“法律对其他人并不难”。虽然我国不禁止持有比特币,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通知》(2017)、《关于防范虚拟风险的公告》等文件货币交易中的炒作风险(2021)明确表示,我国完全禁止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同时,本着诚信、文明理念的要求,执行法院应当采取合理、适当、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强制措施。如果要求被执行人购买比特币返还,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善意和文明理念。

(三)比特币执行折扣补偿

1、意志自主原则

本着意思意思自治的原则,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后,经双方同意,可以减价赔偿。执行与和解是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重新处置。在这种情况下,比特币被第三方拥有,无法归还。经双方协商,退货交付改为货币补偿,这是基于实际情况的考虑,应予尊重。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和解履行的,被执行人可以就此再提起诉讼。

2、贴现补偿机制的构建

在司法实践中,贴现补偿有客观估价和主观议价的方法。

一般情况下采用客观估值,以标的物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结合财产受损时的市场价格、取得财产时的价格、双方的债权等综合判断为补偿。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021)明确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信息虚拟货币交易的中介和交易所。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行代币票据等犯罪活动。

这意味着比特币不能采用客观定价,只能主观协商。

如何规范当事人的讨价还价?

①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法院需要对双方谈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防止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极不合理价格的情况。如果双方以比特币交易平台的收盘价和当日美元报价作为赔偿金额,由于此类交易平台不被我国承认,除非双方同意,法院不会支持它。

②程序正确

法律虽未对议价程序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分参考价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议价程序的规定,共有三项要素:

1、双方同意;

二、特别通知(包括执行风险通知和议价规则),注意特别通知需要明确比特币的特殊性以及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的原则;

三是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协商结果。如果协商未提交,协商将结束。请注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确定。一般以三到五个工作日为宜,以确保谈判过程高效有序。

③ 公平对等损益原则的考虑

本着公平考虑损益的原则。本案中,执行人购买和借出比特币在同一天完成,且均与执行人高度相关。

因此,一方提出以借款时的购买价款8.4万元作为补偿金额,对方同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执行法院应当终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提起诉讼。

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但它们造成了金融混乱,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投资和法律风险。执行法院要立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情况,更好服务大局,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九十五条

(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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